公务接待管理办法-长春职业技术学院财务处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编辑:财务处作者:发布时间:2023-07-07浏览次数: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吉林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仅指国内公务,适用于学校接待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等人员的公务活动。开支的公务接待费指列入学校预算、专门用于公务接待的费用。

公务接待函是指派出单位出具的公函、学校出具的邀请函、会议通知等能证明参加公务活动的材料。

第四条 公务接待的原则

(一)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的原则。接待人员要自觉遵守接待纪律,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以及学校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到统筹协调、分工协作、配合到位,使接待工作规范化、标准化。

(二)坚持对等接待、对口联系、归口管理的原则。公务接待实行学校、校内二级学院(部)两级负责,依据部门职责实行“谁来客、谁接待、谁负责”。以学校名义的接待一般由学校办公室负责总体协调安排,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分管校领导和对口单位参加接待。

第二章 公务接待的范围及对象

第五条 上级领导来学校视察、检查工作,兄弟院校领导带队来访或学校邀请的宾客,由校领导出面接待,具体事宜由学校办公室接待安排。有关单位在我校召开的各种会议所邀请的上级领导,由会议承办单位负责接待,学校办公室酌情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六条 有关单位和兄弟院校的部门与学校相关部门联系工作的,接待工作由对应的部门自行负责接待安排。学校部门一般不直接邀请校领导出面接待,确需校领导出面接待的,应提前3个工作日与学校办公室联系,一般由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出席。

第三章 公务接待的程序与标准

第七条 接待程序:

1.公务接待实行“先审批、后接待,先预算、后报销”的制度。相关部门在公务接待前须经过相关部门及校领导的审批。

2.无公务接待函等证明材料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学校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3.以学校名义接待的重要宾客,由学校办公室拟定接待工作方案,包括日程安排、领导会见、参与部门、食宿安排、陪同人员及数量等内容。接待工作方案确定后,及时通知有关校领导和相应部门,并做好接待准备。

第八条 接待标准及规定

1.用餐。接待对象来访期间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部门可在校内安排工作餐一次,原则上安排自助餐,确需安排桌餐的,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用餐标准不得超过每人每天100元,并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标准的调整情况定期进行调整。

公务接待原则上安排在校内接待餐厅,确有需要可在校外酒店安排。用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高档奢侈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2.住宿。学校原则上不负担来校宾客住宿费。以学校名义特邀并需要学校负担住宿费的宾客,由邀请部门负责安排,原则上安排在与学校执行协议价格的宾馆、饭店,不住豪华酒店、会所。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房间不摆鲜花、高档生活用品和豪华家具等设施,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3.用车。公务接待中确需安排交通工具的,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以学校名义接待的宾客,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安排用车,其他宾客的接待用车由接待部门自行安排。

4.公务接待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在会场搭设背景板,不摆放鲜花、香烟、水果,不安排茶歇,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四章 公务外出管理

第九条 各部门及各二级学院(部)应加强公务外出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减轻接待单位负担。

第十条 各级干部公务外出应按照学校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履行批准手续,不得私自外出。

第十一条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须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人员和联系方式等。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不得以公职身份参加各类礼仪庆典活动和社会活动;禁止组织或参加不必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五章 费用及报销

第十三条 学校要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须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产生的接待费用按照原办法处理;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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