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收入管理,规范各项收入行为,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和《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含校内各部门根据国家、地方或学校有关规定取得的服务性收入)。
第二章 收入管理组织与职责分工
第三条 财务处和各收入责任部门是学校所有预算收入落实的责任主体,各责任部门应与财务处通力配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学校各项收入指标的落实完成,共同做好收入的组织工作,使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足额上交学校财务处。
第四条 财务处是学校各类收入的管理核算部门,根据学校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1)编制学校年度收入预算;
(2)审核归口管理单位报送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向物价部门办理报备等相关手续;
(3)管理收费票据及印章;
(4)办理各类收入入账手续;
(5)定期与各部门对账,按照学校规定对收入进行结算分配;
(6)按照学校有关规定需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学校收费收入实行归口管理,各部门在实施收费收入前应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开展收费收入活动。组织学校收费收入归口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如下:
(1)财务处负责面向学生收取学费、公寓费的收费事项;
(2)培训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技能鉴定费、各类培训的收入事项;
(3)科研处负责审批学校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的收入事项;
(4)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各类资产使用与处置等收入,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5)总务处负责组织学生食堂承包费的收入事项。
各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能实施的、或由学校安排的、不属于上述范围的收费行为,应由本部门领导通过部门主管校领导向校长以请示报告的形式汇报,并经校长审批后到财务处备案方可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部门按规定取得的收入应及时上缴学校财务;因特殊情形需收取现金的,应及时上缴学校财务,不得私存私放。
第三章 收入类型与确认
第七条 学校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
第八条 属于财政拨款的财政补助收入和上级补助收入,财务处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开户银行出具的收款通知书、上级主管部门批文等确认收入。
第九条 属于归口管理部门审批的事业收入、附属单位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财务处根据批准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开具的合规收费票据、开户银行出具的收款通知书、相关合同或协议等确认收入。
第十条 不作为收入入账,由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党费、团费、学会(协会)会费等款项,立项时需经业务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属于学校对外服务取得的收入,财务处根据到账通知和开具的税务发票确认入账,并代扣代缴增值税或者营业税税金。
第十二条 各部门在办理收入入账手续时,应将收入合同等有关材料提交财务处作为账务处理依据,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入账,严禁设立账外账。
第十三条 财务处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各项收入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和反映学校收入。
第四章 收费项目
第十四条 学校收费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培训收费。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考试费。
(一)学费的收取范围包括:
(1)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各类普通和成人高职生;
(2)自费来华留学生;
(3)参加自考助学班的学生。
(二)住宿费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标准为在本校接受各类教育的学生提供住宿所收取的费用。
(三)考试费的收取范围包括:
(1)单独招生考试;
(2)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
(3)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
(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第十六条 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代提供服务的单位收取的相关费用。包括教材费、公寓备品、运动服、军训服、实验实习服、体检费。
第十七条 服务性收费是指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为学生提供服务所收取的相关费用。包括课时外上机费、网络使用费。服务性收费还包括教职工以学校名义组织开展并且收入归学校统一管理、核算的研发和技术服务类收费。
第十八条 培训收费是指学校按照自愿原则,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提供各类培训服务,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的费用。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执行长春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批准的标准。
第二十条 学校代收费坚持“明确项目、学生自愿、据实结算”的原则,按照相关项目的收费标准,报长春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审核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服务性收费遵循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按照相关项目的收费标准,报长春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审核备案后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
第二十二条 长春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审核备案后执行。
第六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培训收费由财务处统一管理,专户核算。委托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收取的,应由财务处统一管理和核算,严禁其他部门自行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部门的收费项目,必须履行收费审批程序。申请收费部门填写《长春职业技术学院收费立项审批单》报学校财务处,财务处协调相关部门对收费项目的政策依据、收费标准等进行审核。属于新增或调整收费标准的,由财务处报校长办公会通过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不属于新增或调整收费标准的,报校长办公会通过后执行。未经审批的收费事项一律不得自行开办。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故退学、休学、降级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代收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算。学生外出实习一学期以上不需要返校住宿的,不收取当学期或当学年的住宿费。休学期间不收取学费、住宿费等费用,降级或休学期满复学后,按照随读年级相关专业的收费标准和实际在校时间收取有关费用。办理退款时,需持休、退学证明及交费凭据到财务处办理。
第二十六条 特困生学费减免,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经本人提出申请,辅导员和分院主管领导签字,学生处负责审核减免名单和金额,报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将减免学费的学生名单报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各分院和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学费收缴工作,将其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并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学校将学费收缴情况作为对各分院学生工作目标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八条 学生欠费处理:
(1)对无故不按时足额缴纳学费、宿费的学生,各院不予注册,期末不登记成绩,直至交齐各项费用;
(2)取消评选各类奖、助学金资格;
(3)对毕业前尚未足额缴纳学费和宿费的学生,由财务处提供欠费名单及所欠金额给教务处,教务处缓发其毕业证书和个人档案,并负责催缴所欠费用。待交齐所有费用后,再发放毕业证书和个人档案;
(4)欠费毕业生,各院和相关职能部门不予开出能够证明该生为长春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的相关证明,不予提供毕业证书的复印件及证书号码。
第二十九条 学校各部门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各类代收费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学校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得强行统一配备。学校教学用教材可以由学校指定,由学生自主购买,也可由学校统一采购,统一发放,教材费根据教材的实际采购价格据实向学生收取,预收的教材费要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七章 收费票据管理
第三十条 财务处对学校收费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各部门按批准立项的项目和核定的标准开展收费工作时,必须使用财务处提供的统一票据,不准不出具票据、打白条或使用自行购买的收据。财务处建立收费票据登记簿、预借发票(收据)申请表及承诺函制度,由专人负责收费票据的购买、发放、保管和核销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学校收费票据管理规定,安排专人领用和保管票据,确保收款与开票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收费业务必须真实,并与票据的使用范围一致。
第三十二条 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吉林省高等学校收费专用票据”或“吉林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代收费一律使用“吉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服务性收费一律使用税务发票。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学校财务处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将经物价部门审核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通过招生简章、校园网、公示栏向学生和社会进行公示,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第三十四条 学校由纪检、财务处组成收费检查小组定期对学校各类收费收入的管理进行检查。学校相关部门应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三十五条 学校各部门取得的收入,应统一纳入学校财务处管理和核算,不是截留、隐瞒、挪用、私存和坐支。被委托收费部门应在收费完成后立即将款项交到财务处。
第三十六条 学校各部门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乱收费行为:
(1)未经学校批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自定收费标准的;
(2)未经学校批准,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调整收费标准的;
(3)不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的;
(4)收费后不开具收据、不入账或不上缴财务处的;
(5)将收费收入私存或坐收坐支的;
(6)其他违法收费行为。
对有以上乱收费行为之一者,学校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收费行为,追缴所收款项并给予经济处罚,同时依法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经手人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