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出国经费管理办法-长春职业技术学院财务处

​因公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编辑:财务处作者:发布时间:2023-07-07浏览次数:

因公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长春职业技术学院因公出国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等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因公出国经费是指因访问、考察、培训、参加国际活动、调研及为履行职责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各部门及各二级学院(部)。

第四条 本校因公组派出国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出国规模,规范因公出国经费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五条 本校对因公出国实行统一管理,分工合作、联动审批的管理体制。

(一)国际交流合作处作为因公出国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制定下一年度因公出国计划及其预算;负责审核各部门提交的下一年度参团计划及预算;同财务处制定因公出国经费管理规定;负责本校年度因公出访任务做好具体计划并实施,严格执行经费预算管理和联动审批制度,负责配合财务处因公出国经费的经费控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本校所有因公出国经费的报销。

(二)财务处作为因公出国经费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制定因公出国经费管理规定,负责审核国际交流合作处编制的本校年度因公出国预算经费;负责审核因公出国经费报销;负责因公出国经费的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公示等。

(三)各部门在校年度因公出国经费预算内执行因公出国计划;汇总、审核、报送本部门出国人员的情况等。

第三章 计划和预算管理

第六条 因公出国实行财务处经费审批和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批工作任务的双签审批,出访团组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通知及相关批件,填报《因公出国任务申请表》或《省内跨市厅局组团因公临时出国申报表》、《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审核表》,分别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财务处分别出具审核意见后,按照规定提交市级外事机关审批。

第七条 因公出国严格执行计划指标审核制度。由国际交流合作处统一征求各处室意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后,提出下一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本校认真履行因公出国计划报批制度,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第八条 因公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国际交流合作处在编制部门预算时需对本校年度因公出访任务做好预算计划,计划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九条 强化因公出国经费预算约束,严格控制因公出国经费总额,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不得转嫁出国经费,严禁工作人员因公私出、公私混杂等情况出现,严禁使用因公出国经费预算以外的资金作为出国经费。出国经费一旦批复,原则上不得调整。

第十条 出国期间,因行程改变所产生的预算调整,若调整金额不超出本校因公出国预算总额,严格执行《长春职业技术学院预算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执行,若调整金额超过本校因公出国预算总额,需严格执行预算调整程序调整预算。

第十一条 出访团组人员在出境前一周,向市财政局申请和使用购汇人民币预算限额,填报《关于申请办理因公临时出国购汇手续的函》,并附相应的任务批件、通知、人员审查批件、经费详单复印件等资料,经财务处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出访团组人员根据市财政局审批通过后出具的《购汇申请表》,到指定银行申购外汇,同时在完成出访任务后及时办理购汇核销手续,由市财政局出具《购汇核销表》。

出国任务、出国经费预算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安排出访团组。

第四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十二条 因公出国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1)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2)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3)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4)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5)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消费等费用;

(6)其他费用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第十三条 国际旅费严格按照下列标准乘坐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人员级别

交通工具

备注

正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三级以上教授

可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左表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左表所示人员发生的国际旅费据实报销

其他人员

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正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三级以上教授 可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左表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左表所示人员发生的国际旅费据实报销

其他人员 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第十四条 出国人员的旅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五条 出国人员严格按照下列标准安排住宿:省部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严格按照组团方的通知执行。

第十六条 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第十七条 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五章 报销管理

第十八条 出国人员原则上不对外赠礼,确有必要赠送的,应当事先报经分管国际交流合作处和分管财务处校领导联审联批后,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第十九条 因公出国事项办理应在市财政局通过政府采购程序确定的定点中介服务机构选择相应单位办理出国相关手续,如签证服务、购买机票等。

第二十条 因公出国经费报销时需提供费用结算票据、境外发票、购汇水单、购汇核销表以及出访任务批件、护照复印件等所有原始凭证。

出访团组人员完成出国任务后,整理相关费用结算票据、境外发票、购汇水单、外汇核销单等原始票据,网上填报报销系统,由经办人、处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一同提交本校财务审核报销。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因公出国计划和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的因公出国计划审批、因公出国经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单位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因公出国经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的因公出国、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的因公出国经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因公出国经费的预决算应当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由财务处及时在学校内网上公开。

第二十三条 因公出国经费使用情况应接受市教育局、上级和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市外侨办等外部机构及国际交流合作处、财务处、纪检监察等内部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因公出国计划、经费预算是否按规定报批,是否存在弄虚作假、不按报批内容、路线、日程活动等行为;

(2)因公出国经费开支范围是否按规定执行;

(3)因公出国经费是否按规定程序报销;

(4)是否存在通过因私渠道执行公务或公款报销因私出国费用、违规下发各类组团通知、变相组团等违反外事和财务纪律的行为;

(5)因公出国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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