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票据管理办法-长春职业技术学院财务处

​收费票据管理办法

编辑:财务处作者:发布时间:2023-07-07浏览次数:

收费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票据管理,维护学校经济秩序,保证合理、合法使用票据,使票据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票据系指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学生收费收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凭证、国地税发票、捐赠专用票据和其他内部收据。

第四条 凡使用收费票据进行收费的收费项目,必须是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合法项目。

第二章 票据的种类和使用范围

第五条 我校使用的票据种类

1.学生收费收据。

该票据的使用范围仅限于物价部门已核定的学生学费、住宿费、自主招生测试费及其他代收学生费用,如书本费、代收体检费、代收保险费等。该票据为机打收费收据,不得用手工开具。

2.事业性收费收据。该票据使用范围限于收取应上交省级财政专户的事业性收费。

3.事业单位结算凭证。限用于收费单位之间、收费单位和个人之间及收费单位内部的暂存暂付、代收代付、费用分摊等各种往来款项的结算。具体包括代收书本费、各类代收的报名费、暂收款、代收的自付盈亏的会务费、保证金、押金及其他各类代收款,往来结算票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往来结算票据不得用于征收或收取非税收入,不得作为学校收入凭证或替代税务票据。

4.非税收入缴款书。用于收取在我校《收费许可证》中核定的非税收入,具体包括成人教育学费、住宿费等已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5.捐赠专用收据。此收据限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接收自愿捐赠时使用,填写其他内容无效。在使用该票据时应附捐赠双方所签订的捐赠协议。

6.发票:指税务部门规定的发票。所有经营性收入必须使用发票,不得使用事业性收费票据。其中:国税通用机打发票主要用于开具国税应税收入项目,包括:技术开发费、设备租赁费、宣传费等;地税通用机打发票主要用于开具地税应税收入项目,如培训费、鉴定费等。

该类发票开具时应提供合同或协议,并按税法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7.其他内部收据、票证。此类收据、票证经学校授权由财务处印制,仅用于学校内部结算,不对外使用。该票据需加盖长春职业技术学院财务处公章方有效。

第三章 票据的印刷、领用

第六条 除学生收费收据由省财政厅指定的印刷厂印刷外,其他票据在财政局和税务局领取,学校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购买、印刷票据。

第七条 财务处负责全校票据的领用和印制,其他部门一律不得自行印制、购买任何票据。

第八条 财务处应建立票据领购、发放及缴销登记簿,全面反映票据的收发缴销详细记录。指定票据专管员,负责对票据的领购、发放、登记、回收、销号注册和保管工作。对票据购入要负责登记、编号、存库。并定期对票据进行检查,核对收、发、结存数是否相符,收发手续是否完备。对长期不注销的已领用票据要查明情况,及时催缴。

第九条 票据一般由校内财务人员领用。票据发放人员要严格按已经批准的申请单发放票据。票据领用人应认真核对票据的数量、编号,并当面检查票据是否存在重号、漏号、缺页等情况,确认无误后,在票据领用簿上签字。

第四章 票据的使用

第十条 票据应严格按特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混用和超范围使用。票据应按其适用范围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税务局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不得擅自增加或变动收费项目及标准。新增收费项目,应向财务处另行申报立项,未经核批的收费项目,开票人员不得擅自开具票据收款。

第十一条 开具票据应当序时、连续地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收费项目标准联页如实一次复写、打印,填写时必须内容完整、字迹清晰,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开票人要签章,并在收据联、发票联加盖财务收费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票据的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涂改,涂改的票据无效。对填开错误的票据,须完整存留,并在各联加盖作废戳记且与存根联一并保存,不得擅自撕毁或丢失。

第十二条 收到款项后,必须及时开具票据,并全额上缴学校财务处,不得拖延,不得坐支、挪用或私存。原则上不得先开票据,后收款。

第十三条 已使用票据存根是学校重要财务档案之一,应妥善登记保管,定期接受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的检查。按规定,票据存根和票据登记簿,在票据使用完后,仍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由财务处负责登记造册,报经所在地财政部门、税务部门查验后销毁。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部门必须严格按本办法所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使用票据。财务处、纪检监察室有权对校内各部门的票据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的属于违反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的行为:

(1)未经批准,擅自印制和使用收费票据;

(2)私自刻制、使用和伪造收费票据监(印)制章;

(3)未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

(4)擅自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涂改收费票据;

(5)管理不善,丢失损毁收费票据;

(6)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学校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收费并使用合法票据。对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学校有关部门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经济处罚并对有关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交由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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