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经费管理,优化、简化办事流程,确保服务质量、工作效率,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费支出原则:
(一)严格预算原则。经费支出应当在学校下达的年度经费预算额度内,按照各项资金管理办法有计划地执行,不得超预算支出。凡涉及经费预算调整的事项,须按学校预算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二)权责对等原则。根据职责分工和所授权限,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即“业务审事”,经费使用部门对经济业务活动支出的必要性、合规性、真实性、相关性负责;“财务审单”,即财务部门对原始凭证合法性、完整性及流程合规性负责。
“业务审事”与“财务审单”是“平行审核”关系,“业务审事”在前,“财务审单”在后,各负其责。
(三)逐级审批原则。学校经费支出按规定审批和授权审批,逐级负责,任何人不得越权、越级审批,并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对未按程序越权审批事项,下一环节审批人有权拒绝审批,会计人员有权拒绝支付。
(四)厉行节约原则。坚持勤俭办学的理念,精打细算,增收减支,反对铺张浪费,科学合理使用经费,充分发挥有限的教育经费的最大效益。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纳入学校账户管理的各类经费。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四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组织制定财务审批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审批经费使用等事项。
第五条 分管校领导协助校长在职责分工范围内对经费使用履行审批、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六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审批本部门的经费,并对本部门经费预算执行和使用绩效进行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如授权他人审批,责任仍由其承担。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审核其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和有效性,并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八条 学校财务部门负责审核经费使用手续是否完备、流程是否合规、原始凭证是否合法及完整;审计部门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章 经费支出类别及权限
第九条 支出类别:
(一)人员经费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及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其中工资福利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补贴、绩效工资、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费和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及其他对个人家庭补助支出等。由人事处根据国家、地方政策、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和标准,在学校下达的年度预算经费额度内负责审批;临时工工资、外聘教师课时费、加班费、监考费、教师津贴(辅导员补助)等发放标准由人事处及相关职能部门核定,财务处备案执行。学校初次发放新增人员工资性支出时由部门提出申请,人事处制表,经业务主管校长、人事主管校长、财务主管校长、校长审批通过后执行。
(二)行政管理经费支出,指保障各部门正常运转、行使职能,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的业务经费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三)二级分院(部)教学经费支出,包括教学业务费(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交通费等)、实践性教学经费(实训实习费、实验材料费、体育活动费、设备维修费等)、分院(部)学生经费(学生活动费、就业活动费等)和其它教学业务费等。
(四)学校后勤保障支出,包括水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绿化费、日常零星维修费等。
(五)专项经费支出,指由上级部门下达或学校预算安排的用于特定项目的,专款专用经费支出。包括:设备购置经费、师资队伍建设、专项维修经费、基本建设经费、学科建设经费、校园信息化建设经费等。
(六)科研经费支出,指以学校为依托或承担单位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所发生的、与科研业务有关的各项支出。
(七)其他经费支出,指上述(一)至(六)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
第十条 审批权限:
(一)以上支出类型涉及的七大重点管控经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因公出国出境经费、公务接待经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劳务费),在业务发生前需按照相关制度进行事前申请审批,报销时需提供相应业务事前申请审批单。
(二)业务审批报销权限:经办人提出报销申请,在2万元以下的,由部门负责人/分院院长审批;2万元(含)——50万元的,由部门负责人/分院院长审核、业务分管校长审批;50万元(含)——100万元的,需通过校长办公会审议;100万元及以上的,需通过党委会审议。劳务费(专家讲课费、咨询费、评审费、考务费及临时用工等 )经事前审批,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长、校长审批。
经费中涉及归口部门的,需要归口部门负责人审核。
(三)财务审批报销权限:业务审批后,1千元以下的由稽核会计进行审核签字;1千元(含)——5万元的,由财务处负责人审核签字;5万元及以上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核签字。
(四)为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如下经济业务报销审批流程为相关经办人、职能部门负责人和财务处负责人。
1.水电费、采暖费、物业费、按标准发放的工资性支出、各类保障金、公积金、固定电话费;
2.学生学费、宿费、代管费清退;
3.招投标保证金;
4.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支出额度是指单张报销单上所有支出明细合计,同一经济业务事项严禁拆分回避审批。
第十二条 特殊事项的审批程序
特殊事项包含借款、预付款、预算调整或分配、重大财务事项。
(一)借款的审批
凡能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或者授权支付转账办理的,严格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授权支付转账办理;不具备转账条件的,应当使用公务卡(含个人公务卡和单位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结算。需要办理借款的,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所有借款应遵循“公款公用、前账不清、后款不借”原则。借款仅限用于教学、科研、行政等确实无法用公务卡或转账支付,学校不办理个人的因私借款,借款人应为学校正式职工。
1.备用金借款在每个自然年度的年底财务关账前必须结清,如有需要,到下个年度财务开账后重新办理借款手续;
2.对于其他特殊情况需办理借款的,应提供与借款用途有关书面材料。各类借款应在当次业务完成之日起30日内办理相关报销还款等手续,超期不办理报销、还款手续,又未能说明原因的,除不能再办理其他借款外,财务处将从借款人的工资中扣取,直到还清为止;
3.借款审批权限参照业务审批报销权限管理,财务审批权限为5万元以下的由财务处负责人审批,5万元及以上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二)预付款项的审批
对于大宗商品或服务采购,5000元以上订立合同限额的,应按规定订立合同;达到招标采购限额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采购,签订采购合同。在订立合同后需要申请预付款项,在履行正常审批程序时,应提供合同副本,财务处在项目预算范围内根据合同付款条件审核办理预付款项。所有预付款原则上应在相关业务办理后的30日内用发票冲账,特殊情况需要提供情况说明。
(三)预算调整或分配审批
已经批准的年度预算资金开支范围、项目间经费调整及预算外资金的追加、分配由预算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执行。
(四)重大财务事项(详见《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的办理须提供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纪要。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审批、审核人实行备案制度
(一)部门、二级学院(部)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及内部分工,确定各项目经费的审批负责人后,将项目经费的审核(审批)人负责人的签名字样(加盖部门公章)报财务处备案,以此作为报账依据。
(二)项目经费审批负责人因故需要委托本部门他人代行审批的,须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书中应明确受托人、委托起止时间、委托项目代码和名称、委托权限,委托人及受托人签名后报财务处备案。
第四章 经费支出票据规定
第十四条 原始凭证的种类及要求
(一)外部票据。报销的票据必须有税务监制章并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高铁、飞机、汽车、轮船票除外);事业收据必须是财政部门统一印有财政监制章并加盖开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
(二)内部收据。仅限于内部结算用。
(三)原始票据填写要求:
1.采购国产设备必须要求供应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增值税发票必须注明付款单位名称、税号、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开票(收款)人等。付款单位为“长春职业技术学院”,汽车票、飞机票、火车票及其它定额发票以外的付款单位为个人或客户的发票不允许报销。
3.填制单据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不得有涂改、挖补等现象。
4.经济业务内容应用汉字填写,对部分只有字母标注的商品至少也应注明该商品在国内的俗称。
(四)原始票据遗失的处理办法
1.如业务属非现金结算确需报销的,须提供对方单位出具的证明(单据号码、金额、业务内容等)并在票据复印件上加盖财务专用章,经本人签名,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财务处批准后,才能作为原始单据报销;遗失现金结算的票据原则上不予报销。
2.因公出差遗失票据的处理办法。遗失交通票据的,由本人提供支付证明,并需提供同行人员、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情况说明方可报销。
(五)凡是采购办公用品及各种物资所取得的票据,原则上要列明所购商品的单价、数量、金额;若因采购品种繁多,金额较大的【1000元以上(含)】,无法在发票上列明,则应由供货方随发票提供货物清单,列明商品单价、数量、金额,并加盖发票专用章。货物清单的填写同发票或收据的填写要求相同。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香烟及高档酒水、高档菜肴(如燕窝、鱼翅等)的票据不得报销。
(七)凡是印刷、打印、复印、冲印及购买图书、资料、办公耗材等,如商品种类较多,金额较大的【1000元以上(含)】,无法在发票上填列的,须附规范的清单,发票或清单上应注明所购商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并加盖相同的印章。购买的图书、期刊、电子文献必须与本人专业有关,报销时应提供购书明细,在网站上购买的图书可附收货清单,但收货单日期须与发票日期一致,其中:单次购买图书超过500元的凭入库单方可报销,购买的教材需后附领用清单方可报销。
(八)单件金额达到1000元(含)及以上的仪器设备、办公设备等,应到资产处办理入库手续后方可报销。购买的单价虽低于上述标准,但属于批量资产仍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入库手续。
第五章 经费报销手续和要求
第十五条 购买办公用品、资料、批量元器件及实验实习材料,由各单位根据发票明细或所附清单按照学校资产管理的规定,报销单后须附验收单、发票、采购清单,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报财务处报销。
第十六条 各部门、二级学院(部)外协加工、维修工程等项目的报销,应附合同及加工清单或工程决算单,对于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支出还应到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验收手续,并将资产验收单附在报销单后面;工程项目达到《长春职业技术学院工程审计实施办法》规定金额以上的支出须附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 各部门、二级学院(部)所购固定资产,凭购物发票、合同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验收手续,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
第十九条 各部门、二级学院(部)发放的劳务费、临时工工资、酬金等需符合学校有关规定,个人所得税由财务处直接代扣,统一向税务部门缴纳。各类人员劳务费以及学生奖助学金发放原则上需支付到本人银行卡中。
第二十条 资金支付结算原则上应通过公务卡或银行对公转账结算,报销时需附公务卡刷卡凭证(POS签购单)。
第二十一条 支付申请或报销单上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与经办人、验收与证明人不得是同一人。各类经费支出在报销时应在规定栏目中注明项目代码。
第二十二条 票据报销时限要求:为确保会计核算及时性,经办人自取得发票之日起,应在30天内处理完毕。超过时间,原则上不再给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需直接使用公务卡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www.gpticket.org)或移动客户端购买机票,也可通过具备中国民航机票销售资质的各航空公司直销机构或机票销售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查询),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购买机票。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机票的,需标注资金用途为“公务机票购票款”。公务机票行程单左上角一般标有“GP”字样。
第二十四条 国内出差、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购票人可以购买市场上公务机票销售渠道外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国内航空公司航班机票,购票时需保留从航空公司官方网站或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下载的出行日公务机票(同时刻同航班舱位)价格截图等书面材料,证明其低于购票时点的政府采购优惠票价。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二级学院(部)因公务需要在长春市市区内(含九台区)从事公务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用,包括学校提供交通工具出行(包括但不限于乘坐学校保留的公务用车以及社会化租赁车辆)发生的交通费、自行选择交通工具出行(包括但不限于乘坐公交车、城市轨道交通、出租车)发生的交通费。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二级学院(部)要严格遵守公务车辆相关管理规定,坚持厉行节约。在预算规模内,学校保留的实物保障车辆不能满足公务出行需要时,可通过社会化租赁方式予以保障。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二级学院(部)在年初制定预算时,报销交通费额度在节支的前提下实行部门年度总额控制。对需经常外出的特殊岗位工作人员,如月报销金额超出规定限额的,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可据实报销,在年初核定的交通费预算额度内统筹使用。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二级学院(部)使用校长办公室及学校招标确定社会车辆服务公司的车辆凭《车辆服务结算清单》及乘车签收记录单进行结算。
第二十九条 各类归口管理经费、专项经费中原则上只能列支与该专项业务相关的业务支出,不得列支招待费、汽油费等。
第三十条 涉及到外汇结算的业务,按折算后人民币金额对应其审批权限审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级经费审批负责人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履行审批职责并对其审批的经费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随意拆分经费金额,以化整为零,有意规避、逃避监督,如有违规行为将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