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制度-长春职业技术学院财务处

财务管理制度

编辑:财务处作者:发布时间:2023-07-07浏览次数: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学校预算执行状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加强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学校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分管财务校领导协助校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六条 财务处是学校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和分管财务校领导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

第七条 学校附属各法人和非法人单位,因工作需要设置二级财务机构的,应当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务处的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其财会人员一律实行委派制。

第八条 学校应当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

第九条 财务机构内部严格执行不相容岗位分离制度。单位要明确财务会计人员岗位职责,会计、出纳岗位必须分设,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人员不得兼管出纳工作的现金收付、有价证券的保管等专项工作,同时要遵守直系亲属回避原则。

第三章 预决算管理

第十条 预算是指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原则

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方法

基本支出预算实行定员定额管理为主,单项核定为辅;项目支出预算实行项目申报、审核、批复制度。预算编制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按照预算编制的规定编制预算。

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程序

1.财务处根据各部门申报预算,提出“一上”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议事决策机构审议。

2.部门预算应由财务处及各预算指标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学校议事决策机构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二上”预算,经教育局审核后,按法定程序批复后执行。

第十四条 预算执行和调整

预算执行中,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报财政局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自行调整。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批复的预算。校内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调整。

第十五条 决算是指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六条 财务处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经党委会审议、教育局审核后报财政局审批。

第十七条 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八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九条 收入包括:

1.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1)财政教育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财政科研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财政其他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2.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3.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4.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5.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6.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学校建立健全收入和票据管理制度。鼓励各单位在保证教学科研任务正常完成的前提下,努力增收。

第二十一条 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所有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四条 支出包括:

1.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2.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3.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给予附属单位补助而发生的支出。

4.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财政厅和教育厅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5.其他支出,即除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五条 各项支出需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相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各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控制和审查支出情况,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专账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按规定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加强支出管理,不得虚列虚报支出;要加强对支出的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条 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一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二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弥补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加强非财政拨款结余的管理,盘活存量,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非财政拨款结余规模。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以及其他专用基金。

职工福利基金,是指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学生奖助基金,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其他基金,是指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包括留本基金等。

第三十五条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六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的规定,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七条 资产是指学校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

第三十八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对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涉及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应当汇总编制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学校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学校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

第四十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前款所称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

学校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当按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元(含500元及以上),且批量价值超过6000元(含6000元及以上)的同类物资,且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在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四十三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学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按规定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

第四十四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应当明确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相关权益管理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

第四十五条 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 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学校应当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进本单位大型设备等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可以对提供方给予合理补偿。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八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四十九条 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

应付款项包括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暂存款项包括预收账款等款项。

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应当上缴的款项。

第五十条 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偿还。

第五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预警和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如实反映依法举借债务情况,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融资或者提供担保,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替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融资或者提供担保,严禁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具体审批办法由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章 财务清算

第五十二条 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发生划转、改制、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五十三条 学校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成立财务清算工作小组,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以及清算财务报告,全面反映高校的财务状况和清算损益,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和负债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五十四条 学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和负债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学校,全部资产和负债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学校,全部资产和负债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学校,全部资产和负债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分立的学校,全部资产和负债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学校,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五条 学校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告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决算报告。学校应当为相关使用者提供满足需要的管理会计报告。

学校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应当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财务报告主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综合反映学校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一定时期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五十七条 财务报告由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两部分组成。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会计报表和报表附注。财务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状况分析、运行情况分析和财务管理情况等。

财务分析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反映财务风险管理、财务运行能力、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

第五十八条 决算报告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编制,综合反映学校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等信息。

第五十九条 决算报告由决算报表和决算分析两部分组成。决算报表主要包括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等。决算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收支预算执行分析、资金使用效益分析和机构人员情况等。

决算分析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分析指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反映学校预算管理、资金使用效益、收支结构、结转结余情况等方面的指标。

第六十条 管理会计报告主要以提供决策和管理支持为目标,根据相关使用者的需要编制,反映学校绩效管理、成本管理、内部控制、国有资产管理等情况。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六十一条 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1)预算编制、执行的规范性、合理性、有效性;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2)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3)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4)专用基金的管理情况;

(5)资产管理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

(6)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7)其他重要事项,包括对附属单位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等。

第六十二条 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六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按规定编制和报送内部控制报告。

第六十四条 校应当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五条 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一条:专家讲课费、评审费、咨询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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