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讲课费、评审费、咨询费管理办法-长春职业技术学院财务处

专家讲课费、评审费、咨询费管理办法

编辑:财务处作者:发布时间:2023-07-07浏览次数:

专家讲课费、评审费、咨询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劳务费发放标准,根据《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长春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以及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讲课是指,由学校组织或有关部门邀请,经学校领导批准或在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备案,面向学校学生、教职工开展的一次性各类学术报告、形势政策宣讲辅导报告、党风廉政建设专题报告、高职教育专家报告、人文素质教育专题讲座、安全教育专题讲座、职业生涯就业指导专题讲座等。

本办法所称评审是指学校组织或经学校领导审批同意,由相关部门组织的职称评审、教师各类竞赛评审、教研科研项目立项验收评审、教研科研项目成果评审、教学改革项目立项验收评审、各类建设方案论证评审、采购类专家评审、基建维修改造项目验收评审、学生文体竞赛活动评审等。

本办法所称咨询是指由学校聘请或经学校领导审批同意,由相关部门聘请校外专家对学校各类项目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方案制定等开展的一次性专门问题的咨询等。

第二章 专家讲课费

第三条 专家讲课费发放范围

学校组织或有关部门邀请经学校领导审批同意或在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备案,来校开展一次性报告讲座的校外专家;

第四条 专家讲课费发放标准

类别

标准

备注

副高职务

正高职务

院士、全国

知名专家

1.同时为多班次一并开展报告、讲座的不重复计算专家讲课费。

2.专家讲课费按实际发生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校外专家讲课费

不超过500元/学时(税后)

不超过1000元/学时(税后)

不超过1500元/学时(税后)

第五条 专家讲课费发放管理

(一)专家讲课费发放

由业务主办部门按照“一事一报”原则负责造表,将院外专家讲课费造表(见附件1长春职业技术学院校外专家讲课费、评审费、咨询费发放表),加盖主办部门印章。

(二)校外专家讲课费由财务处会计核算后打入校外专家指定银行账户。

第三章 专家评审费

第六条 评审费发放范围

学校组织或经学校领导审批同意,由有关部门聘请来校开展有关评审的校外专家;

第七条 评审费发放标准

类别

标准

副高职务

正高职务

院士

全国知名专家

采购类校外专家评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3小时以内劳务报酬标准为300元;

评审工作需延长的,每延长1小时增加100元(不足半小时的,增加50元;超过半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

其他类校外专家评审

900-1500元/天·人(税后)

1500-2400元/天·人(税后)

按正高级职称职务专家评审费标准上浮50%执行

第八条 评审费发放管理

(一)评审费发放由业务主办部门按照“一事一报”原则负责造表(见附件1:长春职业技术学院校外专家讲课费、评审费、咨询费发放表),加盖主办部门印章,财务处负责人审核后,由业务主管校领导审批。

(二)专家评审费由财务处会计核算后打入专家指定银行账户。

第四章 专家咨询费

第九条 专家咨询费发放范围

学校聘请或经学校领导审批同意,由相关部门聘请,对学校各类项目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方案制定等进行一次性专门问题咨询的校外专家。

第十条 专家咨询费发放标准

(一)标准

类别

标准

备注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

高级职称职务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专家咨询费

按高级职称职务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1500-2400元/天·人(税后)

900-1500元/天·人(税后)

(二)不同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专家咨询费执行标准

组织形式及会期

半天

会期半天不超过两天(含两天)

超过两天

会议

按照本标准的60%执行

按照本标准执行

第一天、第二天:按照本标准执行;第三天及以后:按照本标准的50%执行

现场访谈或者勘察

按照上述以会议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费相关标准执行

通讯

按次计算,每次按照本标准的20%—50%执行

第十一条 专家咨询费发放管理

(一)专家咨询费发放由业务主办部门按照“一事一报”原则负责造表,加盖主办部门印章,经财务处负责人审核后,由业务主管校领导审批。

(二)专家咨询费由财务处会计核算后打入校外专家指定银行账户。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办法未列明类别或事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须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提前向业务主管校领导书面报批并经学校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三条 学校专家讲座费、评审费及咨询费的管理与发放情况,纳入学校年度财务收支审计之中,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监督。对于巧立名目、变相发放、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违纪违法行为,学校将追回发放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列内容与学校原有关规定相关内容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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