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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公共财政支出管理制度改革,规范财务管理,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结算效率,增强公务支出透明度,加快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根据《关于印发<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168号)、《长春市财政局 关于全面推行公务卡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长财库〔2013162号)、《长春市财政局 关于实施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长财库〔20145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含二级学院、系、部等)。

第三条  公务卡开立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以教职工个人名义申请,经所在分院或部门确认。教职工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公务卡开立的基本程序:

1)公务卡以教职工所在分院或部门负责统一申办,分院或部门指定经办人到财务处领取市级预算单位申办公务卡人员名单汇表市区县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申请表(个人卡);

2)需办理公务卡的教职工先到所在分院或部门申请领表,填写中国工商银行财政预算单位公务卡申请表并附上身份证复印件,交到所在分院或部门;

3)分院或部门审核汇总后,填报市级预算单位申办公务卡人员名单汇总表,将两份申请表和身份证复印件转至财务处;

4)学校财务处负责将申请资料报送代理银行(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零余额账户的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服务电:95588)申办,代理银行按规定程序审核申请人开卡资料并制作公务卡;

5)代理银行将办妥的公务卡及相关资料通过财务处发给教职工,财务处再负责将相关信息传送到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

6)教职工在领到公务卡(包括毁损补卡、挂失补卡等)后,须由本人及时、直接到工商银行的网点办理启用手续。完成启用手续后,公务卡可以进行刷卡交易。

第二章  公务卡的使用管理

第五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根据发卡行对公务卡信用额度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不少于2万元。

第六条  公务卡只限持卡人使用,由持卡人设置密码,公务卡消费默认为必须使用密码,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公务卡遗失时,持卡人应及时办理电话挂失,或就近直接到工商银行营业网点办理书面挂失。补办公务卡按公务卡开立的程序办理。

第七条  持卡人在未办理公务卡消费报销手续之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持卡人个人消费行为。公务卡公务支出不允许透支提取现金,对透支提取现金的行为,视同个人消费行为。公务卡个人消费行为所产生的债务、费用等由持卡人承担。如确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支出,需在支出前说明具体原因,通过上级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不使用公务卡进行支出,但在报销阶段仍需根据财务报销相关规则提供支出证明附件。

第八条  发卡行负责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持卡人负责公务卡日常结算对账。

第九条  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学校,持卡人应按要求及时清理公务卡项下的债权债务,结清余款并办理销户等手续。

第十条  各部门在职教职工增减信息要及时通知财务处,财务处负责通知发卡行办理申办或销户等手续。

第三章  公务卡的结算与报销管理

第十一条  单位职工进行日常公务活动结算,严格按照公务卡结算范围使用公务卡结算。凡合规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通过转账或公务卡结算,不得使用现金结算。未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内,具备公务卡结算条件的支出事项,也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其中快递费、过路过桥费、出租车费、出差公杂补贴可使用现金结算。

第十二条  凡下列额度在5万元以内的经济业务,一律要求使用公务卡刷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

1)办公费:指单位购买按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2)印刷费: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3)咨询费: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4)手续费:指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支出;

5)水电费:指单位支付的水电费支出;

6)邮电费:指单位开支的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支出;

7)差旅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机票等交通费支出;

8)维修(护)费: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9)会议费:指会议中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10)培训费:指各类培训支出;

11)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费用;

12)专用材料费: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药

品及医疗耗材,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等方面的支出;

13)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14)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指上述未包括的日常公务零星支出。

第十三条  教职工在公务支出支付结算时,尽可能选择具备刷卡环境的商家和服务单位,在公务卡授信额度内,使用公务卡刷卡支付,并取得银行卡刷卡凭证和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在各种购物中心及超市购买办公用品及材料的,必须用公务卡进行结算,并附有商场及超市所购物品明细的机打购物小票,否则一律不予报销。凡是网络预订宾馆的需要在发票上加盖所住宾馆公章,并打印宾馆住宿结算清单,一并交财务报销。

第十四条  公务卡报销:

1)持卡人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消费时,应取得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和相应的原始发票;

2)持卡人在公务消费后应尽快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最迟必须于到期还款日的10日前,将公务消费发票和经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按照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审批程序到财务处进行报销;

3)到期还款日:当月账单日前消费,免息到期还款日为下月还款日;当月账单日后消费,免息到期还款日为下下月还款日。比如账单日每月12日,免息到期还款日为次月5日,则112日前消费,免息到期还款日为25日,112—211日消费,免息到期还款日为35日。详情请咨询:95588

4)教职工在办理报销手续时,既有现金消费又有公务卡消费时,应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分开填制报销凭证审批报销,便于持卡人与财务处、银行对账并进行账务处理;

5)教职工因出差在外或其它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时,可选择特快专递方式将报销单据传递到本分院或部门,并委托本分院或部门相关人员按规定日期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或由本人先行垫付,日后按正常报销手续冲账报销;

6)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对不符合规定的消费和超出报销标准的部分,以及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相关费用支出,由持卡人承担;

7)财务处按规定对报销凭证进行审核后,对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予以报销,将报销资金转入公务卡,完成报销程序;

8)若遇网络通讯故障等特殊情况,资金不能及时向公务卡账户还款时,财务处按规定对公务卡消费报销凭证审核后,按照现金方式给予支付,由持卡人转入公务卡;

9)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财务处,并由财务处及时退回财政零余额账户。

第十五条  各分院或部门的审批人应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本分院或部门公务卡持卡人的公务消费行为进行管理和审核,严格控制支出,杜绝超范围、超标准的支出。

第四章  公务卡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  单位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1)与发卡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

2)组织本校工作人员统一办理公务卡,加强宣传教育,促进本校持卡人树立良好的信用意识;

3)督促本校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项下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协助发卡行向本校有逾期欠款的持卡人催收欠款;

4)审核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做好与公务卡相关的财务处理工作,并按月与发卡行就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

5)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第十七条  持卡人的主要职责:

1)妥善保管公务卡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安全问题;

2)执行公务所需支出,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受市财政局和财务处对公务支出的监控管理;

3)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协助财务处及时归还公务卡消费欠款;

4)遵守国家、省(市)级关于公务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发卡行的具体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避免逾期欠款及损害单位和个人信用行为的发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持卡人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对违反银行卡使用管理的行为,由持卡人负责。

第十九条  公务卡也可以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学校不承担个人消费行为引起的一切责任。因每笔交易记录均与商家、银行、财政、学校数据库相连,建议尽量不进行非公个人消费,由此带来的个人交易信息泄露责任学校也不予承担。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透支,必须于约定的还款日前将不低于透支的额度还入卡中。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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