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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印章管理,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确保学校资金安全,根据上级部门印章管理规范,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财务处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收费专用章。

第三条 上述四类印章中,财务处公章属于财务处部门公章;发票专用章、收费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属于冠有长春职业技术学院法定名称的业务专用章。

第四条 印章按统一管理,专人保管,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财务处应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统一管理各类印章的刻制、启用、封存、缴销。各类印章由财务处负责保管,并按本办法规定的用印范围、用印程序用章。

第二章  印章式样

第五条 财务处公章为圆形,中间刊五角星,五角星上部自左而右刊长春职业技术学院环形字样,下部自左而右横刊财务处字样。

第六条 发票专用章为椭圆形,中间自左而右横刊长春职业技术学院纳税人识别税号,纳税人识别税号上部自左而右刊长春职业技术学院环形字样,下部自左而右横刊发票专用章字样。

第七条 收费专用章为圆形,中间刊五角星,五角星上部自左而右刊长春职业技术学院环形字样,下部自左而右横刊收费专用章字样,再下部刊序号。

第八条 财务专用章为圆形,上部自左而右刊长春职业技术学院环形字样,下部自左而右横刊财务专用章字样。

第九条 财务处负责人姓名章为正方形,为当任财务处负责人姓名。

第十条 印章所刊汉字,一律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第三章  印章数量与保管

第十一条 财务处公章与负责人姓名章各一枚,由财务处负责人授权专人负责保管。

第十二条 发票专用章一枚,由财务处负责人授权会计科负责人负责保管。

第十三条 收费专用章共X枚,由财务处负责人授权窗口人员保管。窗口人员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使用,并对使用的收费专用章负有保管责任。

第十四条 财务专用章一枚,由财务处负责人授权会计科负责人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应由会计科两名财务人员分别保管,不得存放同一保险箱,也不得与未领用的支票存放同一保险箱内。

第十五条 印章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印章,不得携带印章离开办公地点。下班后,印章必须放存保险箱。

第四章  印章使用范围

第十六条 财务处公章代表长春职业技术学院财务处,主要用于校内外一般工作联系。具体用途包括:

1)加盖校内公文;

2)科研项目结题;

3)学生征兵入伍减免学费,建卡贫困户等;

4)对校内单位或部门出具各类证明和报告;

5)对校内或校外单位开具介绍信;

6)对校内或校外单位提供已存档会计资料的复印件;

7)对外报送或提供各类报表及有关文字说明,但要求使用学校公章的除外。

第十七条 发票专用章、收费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业务专用章对外具有代表长春职业技术学院的效力,只能在学校以法人身份参与的、与印章名称相适应的经济活动或财会业务中使用。

第十八条 发票专用章主要用于对外开具长春职业技术学院冠名发票,含《吉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吉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吉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第十九条 收费专用章主要用于开具与学费和住宿费相关的《吉林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第二十条 财务专用章主要用于开具收费专用章开具范围外的《吉林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第二十一条 印鉴章是以学校名义开立银行账户的预留印鉴。主要用于一切对的银行收款、付款业务,如开具支票、电汇、对账等其他银行业务,以及相关证明业务。

第二十二条 负责人姓名章仅限于以财务处负责人身份,签署对外报送或提供的各类报表及有关文字说明,且一般与财务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配套使用,不能单独用印。

第二十三条 未经学校授权,财务处公章和负责人签名章严禁用于对外签署合同或协议。

第二十四条 任何情况下,印鉴章均不得用于对外签发空白支票,不得用于背书转让支票。

第五章  印章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印章保管人员应忠于职守,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印章使用范围、使用程序用章。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严禁在空白的介绍信、各类银行付款凭证、收据、发票、会计报表、会计凭证及纸张上用印。

第二十六条 印章保管人员用印时应仔细阅读用印内容,审核手续、签字和凭证是否完整,检查数据或金额是否准确,核实留存材料是否齐全。用印要规范,印章落位准确、端正、清晰、美观,落款处加盖的印章应骑年压月,在多页合同或文本上加盖的骑缝章应确保每页上均有印章印痕。

第二十七条 未经负责人书面批准或授权,印章保管人不得委托他人使用印章。当印章保管人因故不能行使用印权利时,负责人可授权其他人保管并使用。综合管理科负责对被授权印章式样、被授权人姓名、被授权期限和被授权具体原因登记备查。

第二十八条 使用财务处公章和负责人姓名章,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科研项目结题,经办人员需要填写《长春职业技术学院财务处印章使用登记表》。

(二)对校内单位或部门出具各类证明、申请、介绍信、校内发文等,经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用印,并填写《长春职业技术学院财务处印章使用登记表》。

(三)对外提供各类存档会计资料复印件、报表及有关文字说明,需先由相关财务人员进行核实签字或盖章,确保内容真实、数据准确、账表一致,经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用印,并填写《长春职业技术学院财务处印章使用登记表》。

第二十九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业务专用章的使用,必须以经济业务实际存在或发生为前提,并由不同岗位财务人员按规定工作流程,对相应业务进行审核、复核,确保原始凭证合法、完整齐全、审批手续完备、会计凭证数据录入准确后,印章保管人员方可用印。

第三十条 印鉴章必须由两名印章保管人分别用印,不得由一人同时使用两个印鉴章。在对外签发支票时,必须在支票上同时加盖背书账号的戳记。

第六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缴销

第三十一条 财务处公章由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根据机构成立的公文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后统一刻制,并经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发布启用印章的公文、留取印模后方可正式启用;财务处业务专用印章的刻制,由财务处提交刻制印章的书面申请,经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审核并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后,由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统一刻制。

第三十二条 印章刻制完成后,财务处应持新印章到学校办公室留存印模,并由学校办公室发文启用。印章磨损更换印章的不再发启用通知。其中,印鉴章必须在财务处到银行办理印鉴启用或更换手续后方可正式启用。

第三十三条 已经使用的印章,如机构变动、人员变动、印章磨损或其它原因停止使用时,由财务处综合管理科将原印章缴回学校办公室,由学校封存或销毁。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财务处负责人对财务处各类印章使用与管理负首要责任。印章保管人对被授权使用的印章负有直接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使用印章的,除根据事件严重程度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外,对责任科室负责人进行批评并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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