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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长春职业技术学院会计档案管理,切实做好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相关要求,结合本校会计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在会计工作中形成的财务计划,工作总结等其他专业资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校各部门以及各二级学院(部)。

第四条 财务处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第五条 财务处应设置档案管理岗位,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保证会计资料的安全、完整。

第二章  会计档案归档的范围

第六条 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凭证。

第七条 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第八条 财务报表类:财务预算、财务决算及会计报表。

第九条 其他会计资料:各类票据存根及缴销记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会计人员工作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各种财务数据电子文档资料、有关经济合同(协议)、财务工作计划、总结、请示、批复等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专业资料。

第十条 财务处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第十一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学校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1)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2)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

3)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

4)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5)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6)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第十二条 满足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学校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第三章  会计档案归档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对各种需要归档的会计资料应定期收集、审查核对、整理立卷、编制目录、装订成册、立卷归档。

第十四条 会计档案应按照会计年度、名称分类造册、分类归档。

(一)会计凭证:按照规定将各种记账凭证连同所附原始凭证,按时间和凭证号顺序,分月整齐排列装订,全年按册数编号。装订要求:

1)不得跨月装订;

2)装订时加封面、封底,左上角用三角包封好装订,封面有关内容应填写齐全、签章齐全;

3)装订后将装订者印章盖于骑缝处,在脊背处注明年、月、日和册数编号。

(二)会计账簿:各类账簿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整打印,银行存款日记账可采用计算机打印的活页帐页。各类账簿按年度立卷,按账簿的种类及会计科目设置分类,装订成册归档。账簿封面填写规范,账簿首页设置《经管人员一览表》。

(三)会计报表:按年度立卷,按不同类别报表分类,区分不同类别报表的保管期限,按年报、季报、月报分别组卷,每卷均需按顺序编写页号、加装封面,并附相关责任人员审核签章,装订成册。

(四)档案保管清册:在整理立卷的基础上,应分类别编制档案保管清册,清册中内容包括:类别、卷次、起止时间、卷内张数、全年共计册数及保存年限等内容。

第十五条 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财务部门保管一年,期满之后,由财务部门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移交本校的档案室保管,财务部门不得自行封包保存,档案室必须按期点收,不得推诿拒绝。

第四章  会计档案保管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档案管理安全制度,档案库房应做到防潮、防尘、防火、防盗、防虫蛀、室内禁止吸烟,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

第十七条 档案保管应设专用会计档案柜,档案存放应做到装盒上架,按年度、月份、类别、顺序存放整齐,内容完整,查阅方便,不得随意堆放,散失损毁。严禁丢失、泄密情况的发生。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以便妥善解决。

第十八条 计算机帐套数据每日工作终了必须备份,财务预算、决算数据等电子会计核算资料,应按会计年度刻录光盘一式三份,分别存放三处,并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 档案柜钥匙要妥善保存,严防毁损、丢失和泄密情况的发生。如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以便妥善解决。

第五章  会计档案移交

第二十条 移交会计档案时,由财务处填写移交清册,交接双方逐份清点无误后,履行签字手续。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财务处负责人应在移交清册上签章,并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职务、姓名、清册页数及需要说明的问题。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持一份,存档备案一份。

第二十一条 对移交校档案室的会计档案,原则上保持原卷册的封装,如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应经分管财务处的领导批准并由财务处、档案室的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六章  会计档案的借阅

第二十二条 建立会计档案查阅登记制度。借阅时,应履行借阅登记手续。在登记簿上注明:借阅日期、借阅人姓名、借阅档案名称、编号、审批人、归还日期等。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人员借阅会计档案,须经财务处会计陪同方可查阅;外单位人员借阅会计档案,需持外单位介绍信,经财务处负责人批准,校长审批后,由会计陪同在档案室内查阅。需要复印的资料应按照上述权限审批,按程序办理。会计档案原件不得借出档案室。

第二十四条 借阅会计档案的人员,不得私自对档案原件勾、划,不准拆散原卷册,更不能抽换涂改。对违反规定,损坏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条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  会计档案的销毁

第二十五条 按照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需要销毁时,应按审批程序报批。由财务处和档案管理部门组成鉴定小组,严格审查,共同鉴定,写出书面报告,编制销毁清册,上报分管校领导批准,进行销毁处理。

第二十六条 需销毁的会计档案,需编写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监销人、校长在销毁清册上签章确认,并在原档案保管目录上注明已销毁字样。

第二十七条 对准备销毁的会计档案中涉及未了的债权、债务或未结案的原始凭证,应将其抽出,另行整理立卷,保管至未了事项完结时,再进行销毁。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在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中有列示。

第二十八条 会计档案应在有资质的销毁机构进行,由档案室和相关部门派专人监销。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应长期保存。

第二十九条 对毁损、丢失或擅自销毁会计档案,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第三十条 会计档案具体保管期限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办理,保管期限的计算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起计算。

第九章  会计档案的安全保密制度

第三十一条 借阅档案必须严格执行档案借阅制度,限期使用,按期归还。归还、签收档案要认真检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追查。

第三十二条 凡是查询、利用档案,必须经档案管理人员提供。其他任何人不得直接动用。

第三十三条 严禁将密级文件、档案资料带回家中或出入公共场所。

第三十四条 各财务人员及其各部门人员不得在未经主管领导同意的情况下,将其掌握的财务资料、规章制度、会计载体等出借或复印、拷贝给任何人使用。

第三十五条 在利用、查阅档案中,发现有关泄密事件,应立即报告,及时追查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轻损害后果。如造成泄密事件,应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上级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无相关规定的,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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