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相关事项的通知
各部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20年第6号)的文件规定,学校购置用于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的国产设备可享受全额退还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为促进学校的资源节约和科研发展,各部门在采购国产设备时应注意以下相关事项:
1、办理退税的国产设备范围:
“设备”是指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机械,除软件、耗材、动物、装潢、办公用品、等以外的大部分仪器设备均属于退税范围,具体范围清单详见附件。
2、有关国产设备采购合同的要求
(1)采购国产设备都需要签订合同,且合同中必须要求供应商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简称专票),并注明设备的中文名称、规格型号、单价、数量。
(2)批量采购国产设备须附设备清单,合同中货物名称要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相一致。
(3)采购合同中的纳税人识别号必须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相一致。
3、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
(1)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购货方”必须是“长春职业技术学院”。
(2)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必须是采购设备的中文名称,“规格型号”栏必须与合同中“规格型号”相一致。
(3)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是一批设备,必须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销货清单需加盖公章且与合同中设备采购清单相一致)。
(4)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方名称”栏必须是合同中销售方的名称(与销售方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后营业执照上的全称一致);“销售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必须是合同中销售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销售方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后营业执照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一致)。
(5)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上不得签任何字,尤其是抵扣联的密码区和左上角的二维码区不得签任何字。
(6)符合退税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机械需与不符合条件的其他耗材、软件、工程类建筑服务等分开开票,否则将不能办理退税。
(7)高性能计算机一类设备需将发票名称开为“计算机工作站”。
(8)嵌入式软件需与固定资产设备合并开票。
(9)财务人员需及时查询发票状态,确保发票信息正常,未被作废。
4、有关采购国产设备报销时需提供资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2)仪器设备采购合同原件1份、复印件1份;
(3)固定资产验收单1份;
(4)其他需提供资料。
5、有关已退税的国产设备后续管理要求
(1)已退税的国产设备,自增值税发票开具之日起3年内,设备所有权不得转移或移作他用,确因特殊原因需将设备所有权转移出学校或移作他用的,设备使用部门须向资产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须注明设备名称、规格型号、销售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金额等),经审批同意,由财务处向主管税务机关补交已退税款后,方可转移设备所有权或移作他用。
(2)资产管理处负责建立已退税国产设备台账,记录国产设备型号、发票开具时间、价格已退税额等情况,以备主管税务机关上门核查。
6、其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营改增”后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的相关规定和教学、科研用国产设备退税要求,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上线后,凡需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为“用于出口退税”,方可申报退税。因此,国产设备采购人在2021年采购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2021年12月20日前至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以便财务处及时在发票平台进行用途确认。
退税管理办法规定退税时必须提供设备入库单。相关人员在填写固定资产入库单时,如果采购的设备符合设备清单规定的四大类内容,在填写使用方向栏目时一律填写教学或科研。
附件: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
长春职业技术学院财务处
2021年5月11日
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
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不包括中试设备)。具体包括以下四类:
一、实验环境方面
(一)教学实验仪器及装置;
(二)教学示教、演示仪器及装置;
(三)超净设备(如换气、灭菌、纯水、净化设备等);
(四)特殊实验环境设备(如超低温、超高温、高压、低压、强腐蚀设备等);
(五)特殊电源、光源设备;
(六)清洗循环设备;
(七)恒温设备(如水浴、恒温箱、灭菌仪等);
(八)小型粉碎、研磨制备设备。
二、样品制备设备和装置
(一)特种泵类(如分子泵、离子泵、真空泵、蠕动泵、蜗轮泵、干泵等);
(二)培养设备(如培养箱、发酵罐等);
(三)微量取样设备(如取样器、精密天平等);
(四)分离、纯化、浓缩设备(如离心机、层析、色谱、萃取、结晶设备、旋转蒸发器等);
(五)气体、液体、固体混合设备(如旋涡混合器等);
(六)制气设备、气体压缩设备;
(七)专用制样设备(如切片机、压片机、镀膜机、减薄仪、抛光机等),实验用注射、挤出、造粒、膜压设备,实验室样品前处理设备。
三、实验室专用设备
(一)特殊照相和摄影设备(如水下、高空、高温、低温等);
(二)科研飞机、船舶用关键设备;
(三)特种数据记录设备(如大幅面扫描仪、大幅面绘图仪、磁带机、光盘机等);
(四)材料科学专用设备(如干胶仪、特种坩埚、陶瓷、图形转换设备、制版用干板、特种等离子体源、离子源、外延炉、扩散炉、溅射仪、离子刻蚀机,材料实验机等),可靠性试验设备,微电子加工设备,通信模拟仿真设备,通信环境试验设备;
(五)小型熔炼设备(如真空、粉末、电渣等),特殊焊接设备;
(六)小型染整、纺丝试验专用设备;
(七)电生理设备。
四、计算机工作站,中型、大型计算机。